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境…
財政部提醒,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股票、債券)之海外所得,並非綜所稅申報期間之自動查詢範圍,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須自行檢視並主動申報。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 :--- |
| 申報門檻 | 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 100 萬元 |
| 免稅額度
- 海外所得未納入綜所稅自動查詢及稅額試算服務,需自行申報。
- 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114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 750 萬元,超過部分按 20% 稅率計算。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仍應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即使結算申報為虧損,經查獲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也不能免除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罰鍰以短漏報所得額按當年度營所稅率計算,再依違章情節按法定倍數裁罰,最低4,500元、最高9萬元。企業應確實核對收入、成本及憑證;若自行發現漏報,可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
- 營利事業申報虧損,不代表短漏報所得後可免罰。
- 若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仍須以短漏報所得額乘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裁罰基礎。
-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罰鍰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制:基本生活費調升、長照扣除額提高及人工生殖醫藥費放寬
財政部針對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推出多項減稅措施,旨在減輕民眾稅務負擔。主要變動如下: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 :--- |
| 基本生活費 | 每人調高至213,000元,較去年增加3,000元 |
| 長照特別扣除額 | 每人每年定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設有排富條
-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213,000元。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每人每年18萬元(設有排富條款)。
- 放寬人工生殖醫藥費列舉扣除規定,經政府補助之療程費用可列報。
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誠實報稅,以免短漏稅遭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及押金,均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無法列舉實際費用,可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押金部分則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若漏報除補稅外將面臨罰鍰。
| 項目 | 計算方式 |
| :--- | :--- |
| 租賃所得 |
- 租金與押金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必要費用若無法列舉,可按租賃收入之43%扣除。
- 押金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針對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進行規範與放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8萬元。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新令,針對特定情形(如危險建築、繼承共有、異地就業就學就醫、分居配偶自有房屋等5種情況)放寬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使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18萬元。
- 財政部新增5種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放寬租金扣除額適用範圍。
- 高所得者(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不適用此扣除額。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升至18萬元,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低所得家…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財政部宣布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12萬元調升至18萬元。此政策旨在透過稅務減免,實質降低家庭照顧成本。需注意本項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且需符合衛福部公告之失能標準。
| 項目 | 內容 |
| :--- | :--- |
| 調整金
- 114年起長照扣除額由12萬元調升至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 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看護者、長照失能等級2-8級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
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若申報符合衛福部規定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享有18萬元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此項扣除額旨在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經濟負擔,但設有排富條款,若所得稅率過高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者則不適用。
| 項目 | 內容 |
| :--- | :--- |
| 扣除金額 | 每人每
-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包含稅率級距及基本所得額限制。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勞工因職業災害失能、受傷或罹病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工資補償、失能一次補償,以及其他具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依法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雇主無須就此辦理扣繳申報。不過,若雇主在法定職災補償之外另發放額外補助費,該筆款項屬薪資所得,必須併入員工薪資辦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的職業災害補償,具損害賠償性質者,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 免稅項目包括醫療費用補償、醫療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付的補償,以及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時的一次性平均薪資補償。
- 經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雇主可一次給予40個月平均薪資補償。
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者,請留意「5年列管限制」,以免前功盡棄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自住房地後2年內重購新屋,且出售屋與重購屋均符合自住要件時,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但核准後,重購屋在5年列管期間內仍須維持自住。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遷出戶籍且無例外事由、未實際居住、將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或再出售、移轉房屋,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
- 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屋均符合自住要件者,可申請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 重購屋自核准優惠後5年內,須持續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否則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將被追繳。
- 常見違規情形包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籍且不符例外、未實際居住、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個人交易預售屋不符自住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若在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申請退還已繳稅額,以減輕換屋自住者負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設籍、實際居住且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自住要件。預售屋因尚未完工、無法供自
- 先出售舊自住房地、後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
- 重購期限為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算2年內。
- 退稅金額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自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計算退還。
房東出租房屋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民眾,享有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優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依《住宅法》第15條,住宅所有權人若將房屋出租給已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且供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適用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出租期間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制度目的在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具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擴大租屋協助量能並減輕弱勢租屋負擔。屋主應在簽
-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承租人居住,可享租金所得免徵綜合所得稅優惠。
- 免稅額度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5,000元為上限。
- 承租人必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房屋須供居住使用;作營業使用者不適用。
外特專離境前記得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當年度租稅優惠申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下簡稱外特專)來臺工作…
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台,政府提供年薪超過300萬元者,可享超過部分半數免稅優惠,期限為首次居留滿183天起算5年內。此政策對在台工作的高階外籍專業人才極為重要,可大幅減輕稅務負擔,提升台灣人才競爭力。然而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申報時主動申請,若年度中離境則需於離境前完成申報及申請,逾期即喪失當年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年薪超過300萬元部分,可享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優惠期限為首次核准居留滿183天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
- 必須在每年5月31日綜所稅申報期限前主動申請,逾期當年度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