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及押金,均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無法列舉實際費用,可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押金部分則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若漏報除補稅外將面臨罰鍰。 | 項目 | 計算方式 | | :--- | :--- | | 租賃所得 | (全年租金收入 + 押金設算收入) × (1 - 43%) | | 押金設算收入 | 押金總額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此規定對房東至關重要,未誠實申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建議於期限內主動完成申報。

重點摘要

  • 租金與押金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必要費用若無法列舉,可按租賃收入之43%扣除。
  • 押金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 漏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15年6月1日。

資格條件

所有出租房屋並收取租金或押金之個人房東。

適用對象

個人房東

背景說明

政府為落實租賃所得稅制公平,要求房東依法申報租金與押金收入。此舉旨在確保租賃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維護稅收公平性。

實用提醒

['若無法提供實際修繕等必要費用證明,直接採用43%費用率申報最為簡便。', '若有收取押金,務必記得將其設算之利息收入一併計入租賃所得。', '若發現過去年度有漏報,請在國稅局調查前主動補報,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