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將網紅平台分潤收入(如廣告、訂閱、直播打賞等)視為執行業務收入,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交易涉及我國,可依簡易方式或證明文件認定我國來源所得。為輔導初期,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主動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