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申報義務、境外所得、私人幣商、VASP法規等投資人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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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財政部認定虛擬貨幣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方式:售價-成本(含手續費)=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舉證成本,國稅局得按售價一定比例核定所得。建議保留每次買入記錄(交易所帳單)作為成本憑證。
個人境外所得(含虛擬貨幣)全年合計超過 NT$100 萬,且基本所得額超過 NT$670 萬(2024 年度)時,須申報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稅率 20%)。未達門檻不需申報。建議:若同時有其他境外收入(海外股利、利息),要合計計算是否超標。
2024 年起,依《洗錢防制法》修正,虛擬資產服務業者(VASP)須向金管會完成「申報」或「許可」。私人幣商若業務規模達法規門檻(如為他人兌換或移轉虛擬資產),須在金管會完成登記,否則可能違反洗錢防制規定,最高罰鍰 500 萬元,情節重大可移送刑事。個人偶爾對友人兌換屬灰色地帶,但不建議商業化操作。
金管會要求 VASP 申報或申請許可。可至金管會官網(fsc.gov.tw)查詢「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名單,已完成申報的平台才算合規。識別方式:(1) 有在台灣公司登記;(2) 已完成 KYC/AML 程序;(3) 可在金管會名單上查到。未申報平台建議避免使用,出事後資金追索困難。
目前台灣無強制申報海外虛擬資產帳戶的規定(不同於海外銀行帳戶的 FATCA/CRS)。但若有所得(如質押利息、出售獲利),仍須如實申報所得稅。注意:CRS(共同申報準則)擴大實施後,部分交易所已對台灣稅務居民進行資訊交換,隱匿收入風險增加。
財政部尚未對 Staking 獎勵或空投有明確解釋函,但依現行原則:Staking 獎勵視同利息所得(或其他所得)、空投視同免費取得財產(取得時市值即為成本)。後續出售時的獲利須計入財產交易所得。建議保留記錄,待財政部明確函釋前採保守申報。
虛擬貨幣屬遺產範圍,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申報價值依死亡當日市場價格計算。問題:若繼承人不知道錢包私鑰,資產可能無法取回,建議生前做好「數位資產繼承規劃」(記下私鑰/助記詞並妥善保存)。
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同年度境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抵國內所得,也不可跨年遞延。若同年度境外所得合計未達 NT$100 萬申報門檻,虧損不需申報也無法扣抵。建議年度結算時,盤點所有境外帳戶的盈虧,合計後再決定是否需申報。
若公司擬以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他公司之從屬公司為對象,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則需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發布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自即日起生效,旨在規範此類債券的發行條件,以確保市場秩序與投資人權益。
財政部已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自即日起生效。此舉旨在更新重大公共建設的定義與範圍,以符合當前國家發展需求,並透過更明確的規範來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具體更新內容可參考財政部公告。
交通部與內政部聯合修正了「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的第2條及第4條條文。此次修正旨在釐清相關法規的適用範圍與程序,以更完善地處理區段徵收取得土地的相關事宜,進而促進公共建設的順利推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發布命令,針對「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進行生效。此命令自即日起生效,主要規範證券商在營業場所買賣有價證券的具體事項,投資人應留意相關規範。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115年3月30日接見「泰國台泰國會議員友好協會顧問團」時,強調泰國是臺灣「新南向政策」中的重要夥伴。台灣正積極推動十三項國家戰略產業,並期望強化臺泰在民主供應鏈上的合作,共同成為國家進步的力量。此舉有助於拓展雙邊經貿與產業連結。
我國與吐瓦魯國已簽署「臺吐所得稅協定」,預計在雙方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後生效,並自生效日起次年1月1日起適用。該協定旨在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將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的扣繳稅率降至10%,有助於減輕投資人的稅負,並促進兩國經貿關係。
財政部已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將網紅平台分潤收入(如廣告、訂閱、直播打賞等)視為執行業務收入,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交易涉及我國,可依簡易方式或證明文件認定我國來源所得。為輔導初期,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主動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間,由原來的5年放寬為10年。此修正自114年4月8日起生效,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協定的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的賦稅環境。但需注意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
行政院已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旨在健全虛擬資產業務經營、保障交易人權益並提升市場信任。該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重點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金管會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為核心,推動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專法,並採四階段管理,以保障國人資產安全並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
選擇股票股利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主要取決於您的整體綜合所得稅率。若您的綜合所得稅率低於28%,合併計稅通常較有利,因為股利可按8.5%抵減應納稅額,最高抵減8萬元。若您的綜合所得稅率高於28%,則分開計稅較划算,因為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課,無抵減上限。 **舉例說明:** 假設您有100萬元股利收入,且適用合併計稅,若您的綜合所得稅率為12%,則可抵減稅額為100萬 * 8.5% = 8.5萬元,但因有8萬元上限,實際可抵減8萬元。若適用分開計稅,則需繳納100萬 * 28% = 28萬元的稅。 **申請流程:**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您可以在申報軟體或申報書上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申報期間通常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 **資訊適用年度:** 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2024年發生的所得)。 **參考法規:**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7條。 **聯繫方式:** 如有疑問,可洽詢財政部國稅局各分局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領取的股票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在申報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兩種課稅方式:合併計稅與分開計稅。 **1. 合併計稅:** 將股利所得併入您的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並可按股利金額的8.5%抵減應納稅額,但每戶每年抵減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 **2. 分開計稅:** 將股利所得單獨列為一項,按28%稅率計算稅額,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也無法享有8.5%的抵減稅額。 **如何選擇?** * **若您的綜合所得稅率低於28%:** 通常選擇合併計稅較有利,尤其當您股利收入不高,且可抵減的稅額未達4萬元上限時。 * **若您的綜合所得稅率高於28%:** 選擇分開計稅較有利,因為直接以28%稅率計算,不受所得總額影響,也無抵減上限。 **申報方式:** 在申報所得稅時,系統會提供選項讓您選擇。建議您試算兩種方式後,選擇對您最有利的申報方式。 **資訊適用年度:** 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2024年發生的所得)。 **參考法規:**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7條。 **聯繫方式:** 財政部國稅局各分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股票股利分開計稅28%是指,在申報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針對2025年發生的所得),您可以選擇將股票股利(含現金股利)單獨列為一項所得來課稅,稅率固定為28%。這種方式不會將股利所得併入您的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因此也不適用合併計稅時的8.5%抵減稅額(每戶每年最高8萬元)。 **適用時機:** 當您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超過28%時,選擇分開計稅通常會比合併計稅來得划算。例如,若您適用30%的綜合所得稅率,將股利所得併入計算,稅負會更高。 **舉例:** 若您有100萬元股利所得,適用分開計稅,則需繳納的稅額為 100萬 * 28% = 28萬元。 **申報方式:** 在申報所得稅時,您可以在申報軟體或申報書上選擇「股利所得單獨計算稅額」的選項。 **資訊適用年度:** 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2025年發生的所得)。 **參考法規:**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7條。 **聯繫方式:** 如有疑問,可洽詢財政部國稅局各分局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最低稅負制(Minimum Tax)是為了避免高所得者透過各種合法節稅管道規避稅負而設立的制度。簡單來說,它會計算您的「基本所得額」,若這個金額超過一定門檻(2025年度為新台幣750萬元),且計算出來的「稅額」低於「最低稅負額」,則需要補繳差額。海外所得若符合條件(例如:居住者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會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請注意,海外所得在計算最低稅負時,已繳納的國外所得稅,可以依規定扣抵,避免重複課稅。 最新法規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聯繫方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ntbt.gov.tw)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舉例來說,假設您在2025年度有新台幣200萬元的海外股利所得,加上國內薪資所得150萬元,總計基本所得額為350萬元。此金額未超過最低稅負制的門檻(750萬元),因此無需適用最低稅負制,僅需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海外所得稅。 但若您有海外股利所得500萬元,國內薪資所得300萬元,則基本所得額為800萬元。假設您計算出的綜合所得稅額為100萬元,而最低稅負額(基本所得額 x 20%)為160萬元,則您需要補繳差額 60萬元(160萬 - 100萬)。海外已納稅額可依規定扣抵。 最新法規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聯繫方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ntbt.gov.tw)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如果您是台灣稅務居民,在2025年度的海外所得,無論金額多寡,都應在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與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您的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新台幣750萬元,則需要額外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您可以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報軟體或填寫書面申報書。 最新法規依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聯繫方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ntbt.gov.tw) 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是的,在台灣,虛擬貨幣(加密貨幣)的交易所得,原則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您在 2025 年度有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且該獲利達到一定標準,則需要申報。目前財政部尚未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設立專門的稅率,而是將其歸類於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為:交易所得 = 賣出金額 - 買入成本 - 相關費用(如交易手續費)。若您有獲利,且總所得達到申報門檻,則需在隔年 5 月份的報稅期間,將此項所得併入您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建議您保留所有交易紀錄,以便計算及申報。若有疑問,可洽詢財政部國稅局各區分局或稽徵所,或參考財政部最新公布的稅務資訊。
計算虛擬貨幣交易獲利時,您需要釐清「買入成本」與「賣出金額」。買入成本應包含您購買虛擬貨幣時的實際支付金額,以及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網路費等必要費用。賣出金額則是您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賣出時支付的交易手續費。若您持有虛擬貨幣的時間較長,且有多次買賣紀錄,建議採用先進先出法(FIFO)或加權平均法來計算平均買入成本,以確保稅務申報的準確性。例如,若您在 2025 年購入 1 個比特幣成本為 100 萬台幣,並在 2025 年賣出該比特幣獲得 150 萬台幣,扣除 5 萬台幣手續費,則您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150 萬 - 100 萬 - 5 萬 = 45 萬台幣。此所得需在 2026 年 5 月報稅時申報。若您對計算方式有疑慮,可向專業稅務顧問諮詢。
是的,在台灣,將虛擬貨幣用於購買商品或服務,原則上會被視為一種「處分」虛擬貨幣的行為,可能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也就是說,當您用虛擬貨幣支付時,相當於將該虛擬貨幣賣出換取商品或服務。您需要計算該虛擬貨幣在您賣出(支付)時的市價,減去您的買入成本與相關費用,若有差額(獲利),則可能需要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舉例來說,若您在 2025 年以 50 萬台幣購入某虛擬貨幣,在 2025 年用該虛擬貨幣購買價值 70 萬台幣的商品,此時該虛擬貨幣的市價為 70 萬台幣,則您可能產生 70 萬 - 50 萬 = 20 萬台幣的財產交易所得,需在 2026 年 5 月報稅時申報。請務必保留所有交易及支付紀錄,以備查驗。
目前,台灣政府尚未針對虛擬貨幣投資人提供特定的稅務補助或優惠措施。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如同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是依循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申報與課稅。也就是說,您在 2025 年度產生的虛擬貨幣交易獲利,將併入您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依據您的總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目前最高 40%)。因此,投資人應自行妥善管理交易紀錄,並預留稅款。若您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的稅務會計師,以確保您的稅務申報符合法規,並了解是否有其他可適用的稅務規劃。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會定期更新相關稅務資訊,建議您隨時關注。
針對 2025/2026 年度投資人,購買海外 ETF 領取的股息,理論上不會被「重複」課徵兩次相同的稅。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1. **海外預扣稅:** 許多國家在支付股息時,會依法預先扣除一定比例的「預扣稅」(例如美國的 30%)。這筆稅款是支付給發行國政府。 2. **台灣所得稅申報:** 您在台灣申報所得稅時,海外 ETF 的股息屬於「海外所得」。若您的海外所得總額超過 100 萬元,才需要申報。申報時,您已在海外繳納的預扣稅,可以作為「可抵減稅額」,用來扣抵您在台灣應繳的稅款。但可抵減的稅額,不得超過您依台灣稅法計算的海外所得稅額,且有上限(不得超過基本所得額減除 670 萬元後餘額的 6%)。 **結論:** 海外預扣稅是支付給發行國,而台灣的稅務申報則會考慮您已繳納的海外稅款,避免重複課徵。若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聯繫國稅局(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