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該所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若超過則須申報,且若無法提供成本證明,將按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民眾若有漏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罰鍰。
重點摘要
- 境外出售藝術品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 若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將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所得。
- 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稅外,最高可處3倍以下罰鍰。
- 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
金額資訊
- 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
- 無法提供成本證明時,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所得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
適用對象
有境外資產交易之個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落實所得基本稅額制度,確保稅負公平,規範境內居住者之海外所得應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此舉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境外交易規避稅負,對有海外資產配置的民眾具有稅務申報義務之影響。
實用提醒
['請務必保留境外出售藝術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以利核實計算所得。', '若發現過去有漏報情形,請儘速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適用免罰規定。', '如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