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間,由原來的5年放寬為10年。此修正自114年4月8日起生效,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協定的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的賦稅環境。但需注意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
外國人在台灣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時間延長了,從原本的5年放寬到10年,讓外國投資人更有彈性。
這項修正讓外國納稅義務人,也就是在台灣有收入的外國人,可以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減輕稅負。以前只能申請過去5年的部分,現在可以追溯申請過去10年。申請時,你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你符合所得稅協定的適用條件,例如你的居住地證明、收入來源證明等,並填寫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
實際操作上,最重要的是注意申請的時效性。雖然可以追溯10年,但建議盡早提出申請,以免錯過申請期限。在準備文件時,務必仔細核對,確保所有資料都齊全且正確,特別是與所得稅協定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你母國的稅籍證明、居住者證明等。申請本身通常不收取費用,但若委託專業人士代辦,則會有代辦費用。
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外國人就可以自動適用所得稅協定,但實際上,你需要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證明你符合協定的相關規定。另外,雖然延長了申請期間,但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需要特別留意,建議在申請前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清楚。
如果你想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可以向你所得來源地的國稅局提出申請。詳細的申請流程、應備文件以及相關法規,都可以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者直接撥打國稅局的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