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間,由原來的5年放寬為10年。此修正自114年4月8日起生效,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協定的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的賦稅環境。但需注意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