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是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國家的居住者,且在台灣有來源所得並已繳納稅款,申請流程如下:
1. 準備文件:需檢附符合該所得稅協定規定的證明文件(如居住者證明、所得來源證明等)。
2. 提出申請: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內,向負責管轄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 審核與退稅:稽徵機關會依據您申請適用的協定內容,重新計算應納稅額。若計算結果小於您已繳納的稅額,差額將會退還給您。
提醒您,若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殊規定,則應優先依該協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