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財政部已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限,從原本的「繳稅日起5年內」,放寬延長為「繳稅日起10年內」。
這項變更旨在與其他所得稅相關法令的申請期間保持一致,讓外國投資人或納稅義務人有更充裕的時間檢視稅務狀況。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發現依據所得稅協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繳納稅額,差額將會退還給您。
外國人在台灣繳稅後,申請所得稅協定退稅的期限從繳稅日起5年延長到10年了,讓外籍人士有更充裕的時間處理。
這項延長是根據財政部在114年4月8日發布的《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修正而來。簡單來說,如果你是外籍人士,在台灣繳了所得稅,但認為因為台灣跟你的母國簽訂了所得稅協定,你實際應該繳的稅額比已經繳的還少,就可以申請退稅。以前這個申請期限是從你繳完稅那天算起5年內,現在延長到10年,等於多給你5年的時間去確認和申請。申請時,你需要準備好你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居留證、護照影本)、所得稅申報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扣繳憑單、繳稅證明),以及證明你符合所得稅協定適用資格的文件(例如居住者證明)。
實際操作上,最關鍵的是要記得「繳稅日」是計算10年期限的起點,而不是你收到稅單的日期。所以,在你繳完稅後,最好立刻把相關的繳稅證明和文件收好,並在腦中或行事曆上標記下來。如果你的母國有要求提供居住者證明,記得提前向母國的稅務機關申請,以免耽誤退稅時間。申請退稅通常是免費的,但如果委託代辦,則會有代辦費用。
很多人會搞不清楚「所得稅協定」是什麼,以為只要是外國人就可以退稅。但所得稅協定是台灣跟其他國家簽訂的協議,目的是避免雙重課稅,並不是所有國家都有簽訂,也不是所有收入都適用。所以,在申請前,最好先確認你國籍的國家有沒有跟台灣簽訂所得稅協定,以及你的所得是否符合協定的退稅條件。另外,有些人會以為只要繳了稅就可以自動退稅,但實際上,退稅是需要主動提出申請的,稅捐稽徵機關不會主動退給你。
如果你想申請所得稅協定退稅,可以向你繳稅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通常是向你戶籍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你也可以到財政部國稅局的網站查詢更詳細的資訊,或是撥打國稅局的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如果情況比較複雜,也可以考慮尋求專業的稅務顧問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