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財政部已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限,從原本的「繳稅日起5年內」,放寬延長為「繳稅日起10年內」。
這項變更旨在與其他所得稅相關法令的申請期間保持一致,讓外國投資人或納稅義務人有更充裕的時間檢視稅務狀況。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發現依據所得稅協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繳納稅額,差額將會退還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