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勞退等勞動權益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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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年資: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3 天、1-2 年→7 天、2-3 年→10 天、3-5 年→14 天、5-10 年→15 天、10 年以上每年加 1 天(最高 30 天)。特休由勞工排定,未休完雇主應折算工資。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1.34,第 3-4 小時×1.67。休息日加班前 2 小時×1.34 以上,之後×1.67 以上。國定假日加班×2 倍。月薪制平日每小時工資=月薪÷30÷8。
勞退新制: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失業給付:向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14 天內未就業可領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最長 9 個月)。
雇主每月提撥 6% 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自提 1-6% 可從年度綜合所得中扣除(節稅)。退休金帶著走不受換工作影響。60 歲可請領。
非自願離職是指勞工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被迫離開職場。根據《就業保險法》,主要包含以下情況: 1. 雇主因素:如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2. 勞基法規定:符合勞基法第11條(如資遣)、第13條但書、第14條(如雇主違法)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 3. 定期契約:契約屆滿離職,且離職前1年內合計工作滿6個月以上,並在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仍未就業,視同非自願離職。 若符合上述條件,勞工可持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書」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若雇主拒絕開立或無法開立離職證明文件,勞工請務必採取以下步驟維護權益: 1. 蒐集證據:準備相關具體事證,證明離職原因確實屬於非自願離職態樣。 2. 尋求協助:攜帶相關事證,直接前往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協處。 3. 申請認定:取得證明後,請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勞動部強調,離職證明書上必須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這是申請就業保險給付的關鍵文件。
算。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或工作者,只要符合《就業保險法》所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同樣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說明,非自願離職並不限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只要勞工是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符合相關法定終止契約情事而離職,即屬非自願離職。 若遇到此情況,建議蒐集相關事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協處,並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
可以,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根據《就業保險法》,定期契約勞工若因契約屆滿離職,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視為非自願離職: 1. 離職後尋職超過1個月仍未就業。 2. 離職前1年內,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限於同一家公司)。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持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文件,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保障您的就業保險權益。
根據規定,勞工在遭遇非自願離職後,必須在「離職退保後2年內」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流程如下: 1. 取得文件:請雇主開立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的離職證明文件。 2. 辦理登記: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申請認定:同時提出失業認定申請。 若因故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請儘速聯繫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社會局尋求協助,以免超過2年期限而喪失請領資格。
算。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恢復原工作,或按健康狀況安置適當工作。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3、4款終止契約,這屬於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因此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這類勞工同樣享有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權益,請務必保留相關醫療及離職證明文件。
兩者皆是為了保障非自願離職勞工的基本生活,並協助重返職場: 1. 失業給付:針對已辦理求職登記,但在一定期間內尚未找到工作的勞工,提供生活保障。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針對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職業訓練之失業勞工,在受訓期間提供津貼,鼓勵勞工提升技能。 兩者申請的前提皆需為「非自願離職」,且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認定。建議勞工可諮詢就業服務站,評估哪種方案最適合您的職涯規劃。
是的,非常重要。離職證明書上必須明確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 原因如下: 1. 審核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需透過該文件判斷勞工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這是申請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的必要條件。 2. 權益保障:若離職原因不明確,將導致審核困難,影響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權益。 若雇主不願意開立或內容有誤,勞工可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協處。
被資遣屬於非自願離職,您應在離職退保後2年內,採取以下行動: 1. 準備文件:請雇主開立載明資遣原因的離職證明書。 2. 前往機構: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各地就業中心)。 3. 辦理程序:辦理求職登記,並提出失業認定申請。 若您對申請流程有疑問,或雇主拒絕配合,可撥打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詢問,或直接聯繫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
可以。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規定,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恢復原工作,或按健康狀況安置適當工作。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勞工可依該法第85條第2、3、4款終止勞動契約。 此情形屬於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因此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勞工同樣享有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權益。 請務必保留相關醫療及離職證明文件,並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若您在離職過程中遇到雇主不配合開立證明、對離職事由有爭議,或不清楚相關就業保險權益,可撥打勞動部提供的諮詢專線: *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該專線提供專業諮詢,協助勞工釐清自身權益。此外,若涉及具體的勞資爭議或需要行政協處,亦可直接聯繫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包含以下勞基法條款的情事: 1. **勞基法第11條**:雇主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縮減、不可抗力暫停超過1個月,或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得預告終止契約。 2. **勞基法第13條但書**:雇主在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契約。 3. **勞基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4. **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未被新雇主留用而離職。 此外,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者,亦屬非自願離職。
報稅時,勞保局已將您的勞保、就保、災保、農保及國保繳費資料直接提供給財政部,您在網路報稅時系統會自動帶入扣除額,無須另外檢附證明。若您仍需自行查詢或列印,可透過以下方式: 1. 線上查詢: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me/#/na/login),即可查詢並下載列印。 2. 臨櫃申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列印。 3. 國保繳費證明:除上述方式,亦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區申請郵寄,或致電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轉分機 6033)申請。
是的,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是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的。 報稅注意事項: 1. 系統自動帶入:原則上,這筆金額會由系統自動扣除。 2. 若金額有誤:如果您在報稅時發現系統未扣除該筆自提金額,或帶入的金額與實際不符,請務必儘快通知您的公司(事業單位),請公司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您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發現勞退自願提繳的金額未被扣除,或系統帶入的金額有誤,請依照以下步驟處理: 1. 立即通知公司:請儘速聯繫您任職單位的薪資或人事部門,告知該筆自提金額未正確反映在所得資料中。 2. 申請更正:由事業單位向所屬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所得資料。 3. 權益保障:務必在報稅期間內完成更正,以確保該筆自提金額能順利從薪資所得中扣除,避免多繳納不必要的稅款。
國民年金繳費證明有以下三種申請管道,方便您在報稅或個人需求時使用: 1. 線上查詢與列印: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me/#/na/login),即可直接查詢並下載列印。 2. 線上申請郵寄: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的線上申辦區,填寫資料申請郵寄繳費證明。 3. 電話申請:直接致電勞保局國民年金組,電話為(02-23961266 轉分機 6033),由專人協助處理。 4. 臨櫃申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自前往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列印。
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me/#/na/login),您可以查詢並下載以下各類保險的個人繳費證明: 1. 勞工保險(勞保) 2. 就業保險(就保) 3. 職業災害保險(災保) 4. 農民保險(農保) 5. 國民年金保險(國保) 這些資料主要用於個人報稅或財務規劃,系統提供線上查詢與列印功能,讓您無須親自跑一趟勞保局,即可快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可以在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這筆自願提繳的金額,在報稅時是不計入提繳年度的薪資所得課稅的。 如果您想透過自提來節稅,請確認您的提繳比例是否在6%以內。若您發現報稅系統未正確扣除這筆金額,請務必聯繫公司人事單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以維護您的節稅權益。
不需要。為了簡化報稅流程,勞保局已經將被保險人該年度的勞保、就保、災保、農保及國保繳費資料,直接提供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當您在進行網路報稅時,系統會自動帶入您可扣除的總金額,您無須另行檢附任何繳費證明文件。這項便民措施旨在讓民眾報稅更加便利、快速。若您對系統帶入的金額有疑慮,才需要自行查詢或向勞保局申請證明進行核對。
如果您需要申請勞保、就保、災保、農保或國保的繳費證明,可以攜帶以下物品前往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臨櫃辦理: 1. 應備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及個人印章。 2. 服務內容:辦事處人員可協助列印您所需的各類保險繳費證明。 建議您在前往之前,可先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查詢,若能直接列印,則無須親自跑一趟辦事處,節省您的寶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