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助、營業登記、稅務申報等企業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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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設立:(1) 至經濟部商業司「一站式線上申請」預查公司名稱;(2) 備齊章程、股東同意書、董事名單;(3) 申請公司登記(約 5-7 個工作天);(4) 稅籍登記;(5) 開設公司帳戶。最低資本額無限制(但需符合業務需求)。費用:登記費依資本額計算(資本額 NT$1 萬以下免費,超過依比例)。另有行號(獨資/合夥)更簡單,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請。
必須加保:(1) 勞保:雇主負擔 70%(一般行業),員工 20%,政府 10%;(2) 健保:雇主負擔 60%,員工 30%,政府 10%;(3) 勞工退休金提撥(新制):雇主每月提撥員工薪資 6% 至個人退休帳戶(非保費,但必辦);(4) 職業災害保險:雇主全額負擔,費率依職業類別 NT$0.2-3.97%。5 人以上公司強制投保,4 人以下可自願加入。
稅率:年度課稅所得 NT$120,000 以下免稅;超過部分稅率 20%。申報期限:每年 5 月 1-31 日(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不同者另訂。暫繳:9 月辦理(先預繳前年稅額半數)。申報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可委託會計師。保留盈餘加徵:保留未分配盈餘超過限額,加徵 5% 未分配盈餘稅。
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 NT$20 萬以上):稅率 5%,每 2 個月申報一次(單月25日前);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小規模納稅人:每季由國稅局查定,按查定銷售額×1% 計算(春節後、5 月底、8 月底、11 月底各繳一次)。發票義務:月銷售額超過 NT$20 萬需開立統一發票。電商/網路銷售亦適用。
步驟:(1) 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許可」(需符合需求條件,如有招募本國人資格);(2) 外籍員工持許可函至台灣駐外館處申請工作簽證;(3) 入台後 15 天內辦理外僑居留證(ARC);(4) 為其加保勞健保。特殊專業人才:可申請「就業金卡」(不需雇主申請,自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費用:許可費 NT$1,000/人,效期最長 3 年。
主要補助:(1) 中小企業研發補助(SBIR):最高 NT$100 萬,補助 50%;(2) 數位轉型補助:最高 NT$50 萬;(3) 出口推廣補助(外貿協會)。優惠貸款:(1)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擔保貸款(最高 NT$2,000 萬,銀行利率優惠 1-2%);(2)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最高 NT$200 萬,利率約 1.5%);(3) 婦女創業貸款。申請入口:中小企業處(moeasmea.gov.tw)、各縣市工商服務中心。
可以,且可以<strong>選擇匿名舉報</strong>,您的個人身分不會對被檢舉對象揭露。 <strong>檢舉管道</strong>(擇一即可):<br> ① <strong>移民署外勞查緝專線</strong>:0800-024-111(免費、24 小時)<br> ② <strong>移民署線上檢舉</strong>:至移民署官網填寫「非法外勞檢舉」表單,可選擇不留真實姓名<br> ③ <strong>各縣市勞動局</strong>:洽詢當地勞動局舉報非法雇用<br> ④ <strong>1955 勞工諮詢專線</strong>:轉接協助 <strong>提供資訊越具體,查緝越有效</strong>,可提供:<br> • 工廠或工地的完整地址<br> • 聘僱外籍人士的大致人數與工作內容<br> • 可觀察到的上班時段 <strong>匿名保護說明</strong>:<br> 依移民署作業規範,檢舉人資料屬機密,不對被查緝對象揭露。若您選擇留下聯絡資料,查緝有成果時移民署可主動通知您;若選擇匿名,則查緝結果不另行回報,但案件仍會立案處理。 <strong>雇主罰則</strong>(查緝屬實):<br> • 非法聘僱每人罰鍰 <strong>15 萬至 75 萬元</strong><br> • 累計違規者,移民署可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涉及刑事責任<br> • 外籍人士方面:無工作許可的外國人依法遣返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已由財政部核定,您可以直接前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官網下載。路徑為: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建議企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不僅免出門,還能確保申報資料即時傳輸,省時又安全。若有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可以。根據財政部 113 年 8 月 5 日的最新令釋,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已納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的對象。本次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針對第 1 頁背面的申報須知進行修訂,請相關機構在申報時務必留意此項權益,確保符合資格者能正確申報盈虧互抵。
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相關的免稅優惠說明已刪除。因此,在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中,已移除關於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的相關說明。請企業與機關團體在申報時,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處理相關收入,不再適用該特別條例的免稅規定。
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修正,114 年度是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後,首次可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的年度。國稅局已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的 A3、A4、A10 及 A16 頁相關欄位與說明。請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務必下載最新版附冊,並依據實際持股期間填寫對應欄位,以確保投資抵減權益。
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7 條之 1 修正,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後,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的年度。國稅局已更新申報書第 0 頁及租稅減免附冊(A3、A4、A8、A16 頁)的欄位。請投資人確認符合專案投資或持股期限後,於申報書中正確填寫相關減免資訊。
配合 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國稅局已更新租稅減免附冊 A32 頁,針對加成減除金額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詳細說明。企業若有贊助運動產業並欲申請加成減除,請務必參考最新版附冊的計算公式,確保填寫金額正確,避免因計算錯誤而影響抵減額度。
若您在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遇到任何問題,可透過以下管道諮詢: 1.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2. 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可親自前往或電話詢問。 3.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20(郭股長)。 建議優先利用網路申報系統,若有系統操作或稅務認定疑義,請儘早撥打上述電話詢問。
本次 114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修訂範圍廣泛,主要包括: - 申報書第 0 頁(配合產創條例、文創法)。 - 申報書第 1 頁背面(長照機構盈虧互抵、刪除疫情紓困說明)。 - 申報書第 2 頁背面(產創條例證券交易所得)。 - 租稅減免附冊:A3、A4、A8、A10、A10-1、A14、A16、A29、A32 等頁面均有更新。請務必至國稅局官網下載最新版本,切勿沿用舊表。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規定,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收入」為準。若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您的實際收入高於財政部頒訂的收入標準,或高於您帳載的收入,國稅局將會以「實際收入」來核課您的所得稅,並非僅依據標準計算。若經查獲短報,除了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
若您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無法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原則上會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您的收入。但請注意,這是一個「例外條款」,若國稅局透過金流或合約等資料查得您的「實際收入」高於該標準,國稅局有權直接依據實際收入進行核定。因此,建議務必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以確保申報正確。
會的。若您申報的所得低於實際收入,經國稅局查獲後,會重新核算您的綜合所得總額,並進行補稅與處罰。例如,若實際收入為80萬元,卻僅申報20萬元,國稅局會以80萬元為基礎,減除必要費用(如30%)後重新核定所得額。建議若發現申報錯誤,應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需加計利息,可免除罰鍰。
執行業務者的必要費用率依據財政部每年頒訂的標準而定。以文中案例為例,若律師的費用標準為30%,則計算方式為:實際收入 × (1 - 30%) = 所得額。若您無法提供帳簿文據,國稅局會依此標準核算。但若您能提供完整帳簿與憑證,則可依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核實減除。提醒您,若實際收入被查得較高,國稅局會以實際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重新核定您的所得稅。
雖然執行業務所得的申報義務人是律師本人,但國稅局會透過查核金流(如委託人支付的律師費)來比對律師的申報資料。若律師未誠實申報,國稅局在調查過程中會調閱相關合約與付款紀錄。一旦發現實際給付金額(如80萬元)與申報金額(如20萬元)不符,國稅局將會針對律師進行補稅與處罰。對於委託人而言,應保留支付憑證,以備國稅局查核時證明實際支出金額。
這是給納稅義務人的「補救機會」。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若您發現自己過去的報稅資料有誤(如短報執行業務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罰鍰。您僅需負擔補繳的稅款以及按日加計的利息。一旦進入調查程序,就無法適用此免罰規定。
要避免補稅處罰,最根本的方法是: 1. 依法設帳:確實記載每一筆收入與支出。 2. 保存憑證:妥善保存發票、收據、合約等證明文件。 3. 誠實申報:依據「實際收入」進行結算申報,切勿心存僥倖僅依財政部頒訂的最低標準申報。 4. 主動檢查:若發現過去申報有誤,請儘速在國稅局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申請更正並補繳稅款,以適用免罰規定。
國稅局查核的依據包括: 1. 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的帳載資料。 2. 財政部頒訂的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3. 實際金流資料:如銀行轉帳紀錄、合約書、匯款單據等。 4. 檢舉資料:若有第三方檢舉,國稅局會啟動調查。 當國稅局掌握的「實際收入」資料高於您申報的金額或財政部標準時,即會以實際收入作為課稅基礎。
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無法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國稅局會依據「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來核算您的收入。但這並非絕對,若國稅局透過其他管道(如銀行帳戶往來、合約)查得您的實際收入高於該標準,則會改以「實際收入」核定。因此,保存憑證是保障自己權益、避免被國稅局逕行核定高額稅款的最佳方式。
是的,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您在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雖然可以免除罰鍰,但仍需加計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是從原定繳納期限截止的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具體利率請參考財政部公告之當年度郵儲利率,建議儘速補繳以減少利息支出。
不可以。必要費用率必須依照「財政部每年頒訂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來計算。若您無法提供帳簿憑證,國稅局會強制適用該標準。若您有帳簿憑證,則可主張「核實減除」,即依據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如租金、薪資、水電等)進行減除。請注意,若您主張核實減除,必須具備完整的憑證供國稅局查核,否則將會被駁回並改用標準費用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