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減除項目,但該投資範圍僅限於「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若營利事業是針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租賃改良物),因不符合「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定義,不得列入減除項目。若誤報將遭國稅局核定補稅,稅率為5%。 | 項目 | 規定說明 | | :--- | :--- | | 適用法源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 | 合格投資 | 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 不合格項目 | 承租房屋之裝修支出(租賃改良物) | | 違規後果 | 遭核定減列並補徵稅額(稅率5%) |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之裝修支出(租賃改良物),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須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
- 若誤將租賃改良物列為減除項目,將遭國稅局補徵5%稅額。
- 申報前應確認投資項目是否符合「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定義。
金額資訊
- 100萬元(實質投資門檻)
資格條件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公司負責人、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政府為鼓勵企業將未分配盈餘投入實質生產或營業,提供稅務減除優惠。此規定旨在引導資金投入資產購置與技術升級,而非單純的租賃裝修支出。
實用提醒
['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前,請務必區分「自有資產」與「租賃改良物」。', '若對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減除資格有疑義,建議先行諮詢稅務代理人或國稅局。', '保留完整的購置憑證與工程合約,以備稅務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