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特定房屋(如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更或危老重建),放寬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原規定僅能併計被繼承人房屋持有期間,修正後得改以「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此舉將大幅縮短房屋持有期間認定,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減輕繼承人的稅務負擔。 | 項目 | 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 :--- | :--- | :--- | | 房屋持有期間計算 | 僅能併計被繼承人房屋持有期間 | 得改以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 | 稅務影響 | 房屋持有期間較短,稅率可能較高 | 房屋持有期間較長,稅率可能較低 | | 適用對象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特定房屋者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特定房屋者 |

重點摘要

  • 放寬繼承取得之特定房屋持有期間計算,得併計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
  • 適用範圍包含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取得之房屋。
  • 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 房地合一稅案件不論盈虧,均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資格條件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或依危老條例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之房屋者。

適用對象

繼承人、受遺贈人

背景說明

為減輕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特定房屋後的稅務負擔,財政部修正房地合一稅申報作業要點。此措施讓繼承人能將被繼承人長期的土地持有期間併入房屋持有期間計算,以適用較低的稅率。

實用提醒

1. 若您有符合條件的繼承案件且尚未核課確定,請務必檢視是否適用新制以節稅。2. 房地合一稅無論盈虧皆須申報,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完成,以免受罰。3. 若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或利用國稅局網站「國稅小幫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