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股票、債券)之海外所得,並非綜所稅申報期間之自動查詢範圍,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須自行檢視並主動申報。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 :--- | | 申報門檻 | 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 100 萬元 | | 免稅額度 | 114 年度為 750 萬元 | | 稅率 | 超過免稅額之餘額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 | 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須補繳差額。此規定對有海外投資之民眾至關重要,若漏報可能面臨補稅及罰則。
重點摘要
- 海外所得未納入綜所稅自動查詢及稅額試算服務,需自行申報。
- 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114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 750 萬元,超過部分按 20% 稅率計算。
- 可透過金融機構對帳單或網銀查詢海外所得明細。
金額資訊
- 100萬元(申報門檻)
- 750萬元(114年度免稅額)
資格條件
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適用對象
有海外投資之個人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政府為落實租稅公平,要求民眾針對非中華民國來源之海外所得進行申報。此措施旨在確保高所得者或有海外投資收益者,能依規定負擔基本稅額,避免稅基流失。
實用提醒
['請務必保留金融機構寄送之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作為申報依據。', '若對海外所得金額有疑義,請直接聯繫往來之金融機構確認,切勿自行臆測。', '申報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請提前檢視帳戶資料以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