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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懶人包(囤房稅 2.0)
2024 年 7 月新制:自住 1%、非自住最高 4.8%,全國歸戶累進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囤房稅 2.0 新制)
📅 最後更新:2026-06-08 | ✍️ 編輯:台灣公民資訊站編輯團隊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全國單一自住
1%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僅一戶且自住,可申請
非單一自住(本人合計 3 戶內)
1.2%~2.4%
自住用途 3 戶以內,依縣市訂定
非自住(囤房)第 1 戶
2%(起跳)
全國持有總戶數 1~2 戶,縣市可自訂 2%~3.3%
非自住(囤房)多戶累進
最高 4.8%
全國持有 4 戶以上,稅率大幅累進(各縣市公告)
課稅基礎
房屋現值 × 稅率
房屋現值由各縣市地方政府評定,非市價
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31 日
5 月底前繳完;逾期加收滯納金
📋 快速指南
🆕 囤房稅 2.0 三大改變(113 年 7 月起)
  • ① 從「縣市分開計算」改為「全國歸戶」:過去每縣市分開算,現在把全國的房加起來算
  • 例:過去台北 1 戶 + 台中 1 戶 = 各算「1 戶」稅率;新制兩戶合計,稅率同步提升
  • ② 非自住稅率拉高:非自住最低 2%(舊制 1.5%),最高 4.8%(舊制 3.6%)
  • ③ 自住認定更嚴格:需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唯一一戶」才能適用 1%
  • 稅率差距更大:持 3 戶以上的屋主實際稅負大幅增加
📊 稅率速查表(2024 年起)
  • 【全國單一自住】→ 1%(需向縣市稅捐處申請)
  • 【自住(非全國唯一,但本人 3 戶內自住)】→ 1.2%~2.4%(縣市訂)
  • 【非自住,持有 1 戶】→ 2.0%~3.3%(縣市訂,不得低於 2%)
  • 【非自住,持有 2 戶】→ 2.0%~3.6%
  • 【非自住,持有 3 戶】→ 3.0%~4.2%
  • 【非自住,持有 4 戶以上】→ 3.6%~4.8%(最高)
  • ⚠️ 各縣市在上述範圍內自行訂定,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另有公告
📋 如何申請自住優惠稅率(1%)
  • 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唯一一戶住家」,且實際自住(有戶籍)
  • 申請: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或持有後 30 天內提出
  • 不需每年重複申請:核准後每年自動適用,直到條件改變(如購入第二戶)
  • 戶籍遷入:申請前需先確認戶籍在該戶,否則無法認定自住
  • 出租 → 自動失去自住優惠:出租期間自動改以非自住稅率計算
  • 繼承:繼承取得的房屋,若符合自住條件,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 哪些情況「不算」自住?
  • 出租:即使只出租一間房間,也喪失全棟自住優惠
  • 空屋(戶籍未設此):無人居住且未設戶籍,視為非自住
  • 公司名義持有:法人持有的住家房屋稅率不同,另有規定
  • 持有多戶但稱「自住」:新制全國歸戶後,只有「全國唯一」才能享 1%
  • 外籍人士:非居住者持有房屋依非自住率課稅
  • ⚠️ 假自住風險:國稅局與稅捐處可查戶籍、電費、用水確認是否真的居住
📅 繳費與滯納
  • 繳費期限:每年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
  • 繳費方式:ATM、超商代繳、轉帳、臨櫃(稅捐處)、信用卡(依縣市)
  • 逾期滯納:每超過 2 天加徵 1%,最高加徵 15%
  • 異議申請:對房屋稅單有疑議,申請期限為收到稅單後 30 天內
  • 房屋現值評定:若認為評定值偏高,可向縣市稅捐處申請重新評定
  • 減免情況:受災房屋、空地荒廢有申請減免機制(需檢附證明)

「囤房稅 2.0」其實不是 2.0,是 4.0

大家口中的「囤房稅 2.0」字面看像是第二代,實際上是台灣房屋稅制度第四次大改。1976 年立法時只有「自住 1.2% / 非自住 2~3.6%」兩級;2014 年首次推「囤房稅」概念給地方政府彈性課;2018 年再修;2025 年通過、2026 年 5 月正式上路的這版叫做 2.0,是因為這次最大特色是「全國歸戶」——以前你 6 都各買 1 戶都當地方第一戶享較低稅率,現在全國加總計算,跑不掉了。

這個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用稅率區隔「自用」和「投資」。如果你只有一兩戶且實際居住,稅率反而比舊制低(從 1.2% 降到 1%);如果你持有 4 戶以上非自住,稅率拉到 4.8%(舊制最高 3.6%),這是要逼你「賣掉或出租」,讓住宅市場流動。對中央和財政部來說,這不是要收更多稅,是要用稅制工具引導行為

「自住 3 戶」的隱藏玄機

很多人以為「自住 3 戶」是政府慷慨給你 3 個自住名額,其實裡面有玄機:這 3 戶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意思是「你 + 老婆 + 未成年小孩」全家在全國最多 3 戶可以申報自住稅率,第 4 戶起即使本人住進去也不能算自住,要按非自住累進稅率。

實務上這個規定影響最大的是「幫小孩買房」的家庭。以前爸爸名下 3 戶設籍住、又買 1 戶給已成年的兒子住,兒子設籍進去也算「自住」(兒子另一戶口),現在因為「直系親屬全國僅 1 戶且供自住」的門檻,這種規劃要重新算。

另外還有個常被忽略的點:3 戶自住的「全國單一自住」與「3 戶以內自住」差別。全國單一(即只有 1 戶且設籍)享 1% 優惠稅率;3 戶以內自住但有 2 戶以上的,第 2、3 戶用 1.2%。這個 0.2 個百分點對房屋現值百萬以上的房子是幾千元差。

「出租並完整申報」是中產階級的甜蜜點

制度裡藏一個值得注意的甜蜜點:有出租 + 完整申報租金 → 稅率 1.5%。比空屋(1.5%~4.8% 累進)便宜,比自住(1%)只貴 0.5 個百分點。對「持有 2~3 戶但其中 1 戶不住」的人,最划算是把空屋出租並老老實實報稅。

但「完整申報」的門檻不是隨便報就算。要符合:(1)有書面租賃契約;(2)租金達一定標準(各縣市略有差異,多數要求每坪 200~500 元/月以上);(3)租客是自然人、無親屬關係。三條都符合才能申請較低稅率。如果你只是「象徵性」把租金訂超低、或租給親戚,會被認定「假出租真自住」喪失優惠。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把「地下租賃」拉到陽光下。台灣有大量「不報稅的房東」,新制給他們經濟誘因申報,間接保護租客(有合法契約才能報所得稅扣除、租金補貼),是一個雙贏的設計。

持有 4 戶以上的人實質要交多少?

看數字最直觀:以台北市標準,房屋現值 80 萬的物件(這在台北非常普通):

表面看 4.8% 不嚇人,但累積起來:持有 5 戶非自住的人,每年房屋稅約 15~20 萬。如果這幾戶都閒置不收租,等於每年燒 20 萬,10 年就是 200 萬。在房價長期持平或下跌的時代,「抱屋成本」變得很真實。這是政府希望看到的:要嘛賣(增加供給)、要嘛租(活化使用)、要嘛降低持有量。

對首購族的隱藏好處

新制對「首購族」其實是減稅。舊制單一自住 1.2%、新制單一自住 1%,差 0.2 個百分點。以房屋現值 100 萬計,每年省 2,000 元,30 年省 6 萬。雖然不大,但加上「全國歸戶」遏制了投資客投機需求,長期對房價的壓制效果可能更值錢。投資客出脫物件 → 供給增加 → 房價穩定或微跌 → 首購族買得起。

但要注意:新制的 1% 稅率限「全國單一自住」,意思是你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家全國只有 1 戶。如果你買第 2 戶(即使是給父母住)就跳到 1.2%。所以家庭規劃上,買第 2 戶前要算這個差。

5 月正式開徵前 3 件要做的事

距離 2026/5/1 正式開徵不到一週時間了,最後檢查清單:

1. 確認設籍與實際居住:自住身份的核心要件是「設籍 + 實際居住」。如果你戶籍不在那房子、或沒實際住,被稽查時會被改判非自住、補稅。

2. 整理出租契約:若你有出租物件,把契約、租金匯款記錄準備好。新制下沒契約的「口頭出租」全部會被歸為空屋(最高 4.8%)。

3. 用試算工具預估稅單:本站 /tools/house-tax 試算機可以一秒算出你 2026 年要繳多少。算出來太高、沒準備好現金的話,5 月底繳稅期可申請分期(最多 3 期)。

❓ 常見問答(4 題)
囤房稅 2.0 和之前有什麼最大的差別?
最大的差別是「全國歸戶」。以前各縣市分開計算,你在台北有 1 戶、台中有 1 戶,兩邊都當作「持有 1 戶」、稅率低。新制(113 年 7 月起)改為全國加總:台北 1 戶 + 台中 1 戶 = 全國持有 2 戶,適用更高稅率。持多戶的屋主稅負大幅增加。
我只有一間房自住,還要申請什麼嗎?
需要主動申請才能享受 1% 的最低稅率。條件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只有這一戶,且實際設籍居住。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或取得後 30 天內申請)。一次申請後每年自動適用,不需年年重申請。
我把一部分房間出租給朋友,還能用自住稅率嗎?
不能。只要有出租行為(即使只是一個房間),整棟房屋就失去自住優惠,會改以非自住稅率計算。建議若有出租計畫,先試算稅率差距後再決定。少數情況(如公益出租人)有另外的優惠方案,可向稅捐處諮詢。
房屋稅是根據市價計算嗎?
不是,是根據「房屋現值」計算。房屋現值由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評定,通常遠低於市場買賣價格(尤其是中古屋)。所以即使你的房子市值 1,500 萬,房屋現值可能只有 100~200 萬,房屋稅 = 房屋現值 × 稅率,不是市值。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10 篇,點開展開)
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誠實報稅,以免短漏稅遭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及押金,均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無法列舉實際費用,可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押金部分則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若漏報除補稅外將面臨罰鍰。 | 項目 | 計算方式 | | :--- | :--- | | 租賃所得 |

  • 租金與押金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必要費用若無法列舉,可按租賃收入之43%扣除。
  • 押金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針對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進行規範與放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8萬元。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新令,針對特定情形(如危險建築、繼承共有、異地就業就學就醫、分居配偶自有房屋等5種情況)放寬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使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18萬元。
  • 財政部新增5種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放寬租金扣除額適用範圍。
  • 高所得者(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不適用此扣除額。
老農津貼排富(土地房屋)試算

本試算工具旨在協助農漁民評估是否符合老農津貼的排富條款。使用者需輸入個人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值,並可扣除農業用地、農舍或唯一自住房屋及其土地(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的價值。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申領資格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符合資格者,應於年滿65歲當月向所屬基層農會或漁會提出申請。

  • 需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人財產清冊。
  • 輸入個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值。
  • 可扣除農業用地、農舍價值。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

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不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皆可適用,上限為每年18萬元。此政策讓租屋族在不需列舉其他支出下即可享有稅務減免,但設有排富條款及自有房屋認定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 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需列舉扣除即可適用。
  • 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

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不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皆可適用,上限為每年18萬元。此政策讓租屋族在不需列舉其他支出下即可享有稅務減免,但設有排富條款及自有房屋認定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 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需列舉扣除即可適用。
  • 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

為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針對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若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予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如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自115年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此舉旨在降低營運成本,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 適

  • 適用對象為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
  • 適用範圍包含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需符合「無償提供」之要件。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減除項目,但該投資範圍僅限於「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若營利事業是針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租賃改良物),因不符合「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定義,不得列入減除項目。若誤報將遭國稅局核定補稅,稅

  • 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之裝修支出(租賃改良物),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須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
  • 若誤將租賃改良物列為減除項目,將遭國稅局補徵5%稅額。
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

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制正式實施。民眾若出售共有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適用稅制亦有差異: | 取得時間 | 適用稅制 | 申報方式 | | :--- | :--- | :--- | | 104年12月31日前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 次年5月併入綜所稅申報 | | 105

  • 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新制規定需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 舊制房地交易所得則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

針對個人交易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稅務適用標準取決於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的時間點。若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若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適用制度 | 被繼承人取得時間 | 課稅方式 | | :--- | :--- | :--- |

  • 連續繼承房地之稅制適用,依被繼承人取得房地之時間點判斷。
  • 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特定房屋(如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更或危老重建),放寬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原規定僅能併計被繼承人房屋持有期間,修正後得改以「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此舉將大幅縮短房屋持有期間認定,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減輕繼

  • 放寬繼承取得之特定房屋持有期間計算,得併計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
  • 適用範圍包含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取得之房屋。
  • 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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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房屋稅條例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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