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房地併售且無法劃分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 項目 | 計算方式 | | :--- | :--- | | 財產交易所得額 | (賣出總價 - 買進總價 - 必要費用) × (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 | 必要費用 | 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
重點摘要
- 適用對象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
- 應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所得。
- 房地併售若無法劃分價格,需按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房屋所得。
- 所得應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格條件
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者。
適用對象
房屋出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