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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與贈與稅懶人包
免稅額、申報期限、合法節稅重點,資產傳承必讀
2026 年(民國 115 年)最新資訊
📅 最後更新:2026-05-29 | ✍️ 編輯:台灣公民資訊站編輯團隊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贈與稅免稅額
每位贈與人(⚠️ 依年度調整)
遺產稅免稅額
每位被繼承人(⚠️ 依年度調整)
配偶扣除額
⚠️ 依年度調整
死前贈與追溯期
死亡前 2 年贈與特定親屬須併入遺產
遺產稅申報期限
6 個月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贈與稅申報期限
30 天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天內
📋 快速指南
📋 申報流程與期限
  • 遺產稅: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
  • 贈與稅:超過免稅額的贈與發生後 30 天內申報
  •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線上電子申報
  • 來不及可申請展延 3 個月(須在期限前提出)
💡 合法節稅重點
  • 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大幅降稅
  • 夫妻雙方每年各有 244 萬贈與免稅額(合計 488 萬)
  • 分年贈與規劃:提早每年 244 萬移轉給子女
  • 請求權扣除後須在 1 年內完成財產過戶
⚠️ 常見錯誤與風險
  • 重病期間大額提款避稅:國稅局查得嚴,可能加罰 2 倍
  • 死前 2 年贈與親屬的財產會被拉回遺產計算
  • 只申報配偶請求權但未過戶:逾 1 年國稅局會補徵
  • 漏報最高處以漏稅額 2 倍罰鍰
🔄 修法影響
  • 憲法法庭判決:受贈人分擔遺產稅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
  • 修法後保障收禮者不會因分擔稅款而倒貼
  • 遺產稅與贈與稅率維持累進制:10%/15%/20%
  • 每年注意免稅額是否隨物價指數調整

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只是表面數字

很多人以為「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2026 年)就是「遺產 1,333 萬以下不用繳」,這是個常見誤解。實際上遺產稅的「應稅遺產淨額」是這樣算的:

遺產總額 − 免稅額(1,333 萬)− 各種扣除額(配偶 553 萬、父母 138 萬、未成年子女每名 56 萬)− 喪葬費(138 萬)− 應納未納稅捐

實際上一般家庭的遺產稅起徵點往往是 2,500~3,500 萬,不是 1,333 萬。所以「我爸只留下一棟舊公寓 + 一點存款,需要繳遺產稅嗎?」——多半不用。除非有大筆現金、股票、多戶不動產。

遺產稅是「累進稅率」的甜蜜點

2017 年遺產稅率改成 3 級累進:10%、15%、20%。這個結構對中產家庭很友善:

這意思是:應稅淨額 1,000 萬 → 100 萬稅;應稅淨額 5,000 萬 → 500 萬稅;應稅淨額 1.5 億 → 約 2,400 萬稅。對 90% 以上的家庭,實際稅負低於 10%,沒想像中可怕。

但有一個關鍵:「應稅遺產淨額」不是「遺產總額」。經過免稅額和扣除額後的「淨額」才適用稅率。所以同樣繼承 5,000 萬遺產的家庭,因家屬結構不同(有沒有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最終稅負可能差 2~3 倍。

「贈與稅」是遺產稅的姊妹

很多人想「我活著時送給小孩,就不用繳遺產稅了吧」——但贈與稅免稅額只有 244 萬/年/贈與人,超過部分一樣 10~20% 累進。所以一次性大額贈與(例:父母給孩子 2,000 萬買房)一樣要繳贈與稅。

實務節稅做法是「分年贈與」:每年贈與不超過 244 萬,10 年累積可贈與 2,440 萬不用繳贈與稅。配偶間互贈完全免稅(不論金額),所以高資產家庭常用「先贈配偶 → 配偶分年贈子女」拉長贈與時程。但要注意「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會被併入遺產課稅,不能臨終前突擊贈與。

「不動產」遺產稅特別優惠:公告現值課稅

不動產遺產有個重大優惠:用「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課稅,不用市價。公告現值通常只有市價的 30~70%,所以實際稅負遠低於表面。

例如台北市內湖一戶市價 3,000 萬的房子,公告現值可能只有 1,200~1,500 萬,遺產稅就以 1,500 萬計算,不是 3,000 萬。這是遺產稅最大的合法節稅空間,老一輩有不動產的家庭實質繳的稅遠低於名目應繳。

反過來,現金、股票是按帳面數字計,沒這個折扣。所以節稅規劃常見「現金轉不動產」——把存款買房、配置不動產,留給後代。但這也要看不動產市場走勢與流動性需求,不是無腦操作。

「財產交易所得稅」是繼承後的隱藏成本

繼承不動產不用繳遺產稅是一回事,但未來賣掉時的「房地合一稅」是另一回事。繼承後賣房,如果是 2016 年後取得的,要按「房地合一稅 2.0」課稅,稅率依持有期間:1 年內 45%、2 年內 35%、5 年內 20%、10 年內 15%、超過 10 年 15%(自住可降 10%)。

關鍵點:繼承的不動產,「持有期間」是被繼承人取得日起算,不是繼承人。所以如果父親 2010 年買房 2026 年過世由你繼承,你 2027 年賣,持有期間算 17 年,可適用 15% 較低稅率。但賣價 - 取得成本(父親當年買價)= 巨大利得,稅金一樣可觀。

這就是為什麼「繼承不動產 → 賣掉換現金」前要先諮詢會計師:可能要付的稅比想像中多。

申報時程:6 個月內,逾期罰 1~2 倍

遺產稅最容易踩的雷是時間。法定 6 個月內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可以申請延長 3 個月。逾期不申報的罰則:

實務上家屬忙著辦喪事、處理遺物,往往拖過 6 個月。建議過世後 1 個月內就找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不要自己摸索。代理費通常 3~10 萬(依複雜度),相比可能罰的稅款是非常划算的保險。

❓ 常見問答(6 題)
死亡前兩年送給小孩的財產,要繳遺產稅嗎?
要的。過世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都會被「拉回來」當作遺產計算。價值以「死亡當天」的時價(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不是贈與當時的價值。
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省稅嗎?
可以大幅省稅!夫妻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可主張將兩人婚後累積財產相減,差額的一半可從遺產總額扣除,不用繳遺產稅。須在申報時填寫扣除額明細表並附財產證明。
每年 244 萬的贈與免稅額,算「送的人」還是「收的人」?
算「送的人(贈與人)」。爸爸一年最多免稅送出 244 萬,不管是全給大兒子還是分給三個小孩,總額就是 244 萬。爸媽兩人一起送,一年共有 488 萬免稅額度。
重病時趕快把存款領出來分給家人可以避稅?
這是錯誤且危險的作法!國稅局對「重病期間提領大額現金」查得很嚴。無法證明用於醫療費或生活費的話,不僅會被列入遺產課稅,還可能因隱匿財產被罰漏稅額 2 倍。
遺產太複雜,來不及 6 個月內申報怎麼辦?
可以申請展延!在 6 個月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線上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通常可無條件延長 3 個月。遇不可抗力因素(天災或跨國官司)可申請更長延期。千萬別放任過期以免受罰。
遺產稅和贈與稅去哪裡申報?
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現在也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報。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6 篇,點開展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並鼓勵利用跨局申報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歲末年初是規劃贈與財產以善用年度免稅額的高峰期。符合條件的民眾可利用「跨局申報」機制,不受戶籍地限制,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此機制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適用於經常居住國內、非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且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特定

  • 提醒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
  • 鼓勵民眾利用跨局申報機制辦理贈與稅申報。
  • 跨局申報不受戶籍地限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申報遺產稅扣除額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限於境內財產。依規定,此類被繼承人不得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親屬、重度身心障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死亡前9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等扣除額。境內發生的稅捐、罰鍰、債務、喪葬費及管理費用

  • 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 此類被繼承人不得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親屬、重度身心障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死亡前9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等扣除額。
  • 境內發生的稅捐、罰鍰、債務、喪葬費及管理費用等可扣除,但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存款所生利息應依「給付時間」與「所得期間」區分課稅方式。為協助民眾釐清遺產稅與所得稅之申報義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如下: | 利息給付日 | 利息所得期間 | 所得人 | 課稅方式 | | :--- | :--- | :--- | :--- | | 死亡日前 | 死亡日前

  • 死亡日前已給付之利息,屬被繼承人所得,應開立扣免繳憑單。
  • 死亡後才給付、但利息期間在死亡日前者,屬遺產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死亡後產生之利息,屬繼承人所得,待遺產分割後由實際繼承人申報所得稅。
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使已申報贈與稅且未達免稅額,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關鍵在於受贈人是否為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與受贈人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無關。 | 受贈對象身分 | 是否併入遺產總額 | | :--- | :--- | |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視為遺產。
  • 特定親屬包含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
  • 受贈人是否具備實際繼承權不影響併入遺產之認定。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

針對個人交易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稅務適用標準取決於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的時間點。若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若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適用制度 | 被繼承人取得時間 | 課稅方式 | | :--- | :--- | :--- |

  • 連續繼承房地之稅制適用,依被繼承人取得房地之時間點判斷。
  • 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特定房屋(如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更或危老重建),放寬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原規定僅能併計被繼承人房屋持有期間,修正後得改以「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此舉將大幅縮短房屋持有期間認定,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減輕繼

  • 放寬繼承取得之特定房屋持有期間計算,得併計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
  • 適用範圍包含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取得之房屋。
  • 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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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財政部節稅手冊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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