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個人交易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稅務適用標準取決於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的時間點。若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若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適用制度 | 被繼承人取得時間 | 課稅方式 | | :--- | :--- | :--- | | 房地合一稅(新制) | 105年1月1日以後 | 房地合一稅申報 | |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104年12月31日以前 |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此規定對於繼承房地後欲出售的民眾至關重要,若對稅務認定有疑義,可向國稅局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以釐清適用稅制並維護權益。

重點摘要

  • 連續繼承房地之稅制適用,依被繼承人取得房地之時間點判斷。
  • 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民眾若對稅務核定有疑義,可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進行溝通協調。

資格條件

所有繼承房地並有出售計畫之個人納稅義務人。

適用對象

繼承房地之民眾

背景說明

政府為規範房地交易稅務,針對繼承取得之房地訂定明確的稅制銜接規則。此措施旨在協助民眾釐清房地合一稅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適用界線,避免因誤解法令而產生稅務爭議或違規罰鍰。

實用提醒

['出售繼承房地前,務必先確認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始日期。', '若房地持分涉及不同繼承時間,可能同時適用新舊制,建議先行試算。', '對稅務核定有疑義時,可至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申請納保官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