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不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皆可適用,上限為每年18萬元。此政策讓租屋族在不需列舉其他支出下即可享有稅務減免,但設有排富條款及自有房屋認定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 :--- | | 扣除額度 | 每年上限18萬元 | | 適用對象 | 境內無自有房屋之租屋族 | | 排除對象 | 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分開計稅28%或基本所得額逾750萬元者 |

重點摘要

  • 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需列舉扣除即可適用。
  • 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 持有房屋者若符合特定情形(如就業、就學、就醫異地租屋等),仍可視為無自有房屋。
  • 申報時需檢附租賃契約、付款證明及自住證明。

金額資訊

  • 180000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無自有房屋(或符合特定視為無自有房屋情形),且所得稅率未達20%等排富標準。

適用對象

租屋族、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的經濟負擔,將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此舉讓更多租屋族能直接享有稅務減免,降低綜合所得稅負擔。

實用提醒

['申報時務必備妥租賃契約、匯款證明及戶籍登記證明或自住切結書。', '若名下有房但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異地租屋情形,請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爭取適用資格。', '可利用財政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確認自身是否符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