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使已申報贈與稅且未達免稅額,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關鍵在於受贈人是否為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與受贈人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無關。 | 受贈對象身分 | 是否併入遺產總額 | | :--- | :--- | | 繼承人及其配偶 | 是 | | 非繼承人及其配偶(如朋友) | 否 |

重點摘要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視為遺產。
  • 特定親屬包含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
  • 受贈人是否具備實際繼承權不影響併入遺產之認定。
  • 非屬上述親屬關係者(如朋友),其受贈財產免併入遺產總額。

金額資訊

  • 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資格條件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

適用對象

一般民眾

背景說明

政府為防範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視為遺產。此規定影響遺產稅額計算,民眾在進行財產規劃時需特別留意受贈對象的身分。

實用提醒

['生前財產規劃時,應確認受贈人是否屬於民法規定的繼承人或其配偶,以免影響遺產稅計算。', '若對特定贈與是否需併入遺產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 '可利用財政部國稅局網站之「國稅智慧客服」進行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