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限於境內財產。依規定,此類被繼承人不得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親屬、重度身心障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死亡前9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等扣除額。境內發生的稅捐、罰鍰、債務、喪葬費及管理費用等可扣除,但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經常居住境外之認定標準為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所,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未逾365天。國稅局舉例說明,若被繼承人長期居住境外,將無法列報親屬扣除額,影響稅務計算。
重點摘要
- 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 此類被繼承人不得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親屬、重度身心障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死亡前9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等扣除額。
- 境內發生的稅捐、罰鍰、債務、喪葬費及管理費用等可扣除,但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 經常居住境外之認定標準為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所,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未逾365天。
- 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居住境內或境外對扣除額之不同規定。
金額資訊
- 740餘萬元
- 74餘萬元
資格條件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適用對象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