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財政部宣布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12萬元調升至18萬元。此政策旨在透過稅務減免,實質降低家庭照顧成本。需注意本項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且需符合衛福部公告之失能標準。 | 項目 | 內容 | | :--- | :--- | | 調整金額 | 18萬元/人/年 | | 適用時間 | 114年1月1日起 | | 排富條款 | 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分開計稅28%、基本所得額逾750萬元者不適用 |
重點摘要
- 114年起長照扣除額由12萬元調升至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 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看護者、長照失能等級2-8級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
- 國稅局已整合相關部會資料,符合資格者申報時可直接查調,免附證明文件。
金額資訊
- 180000
資格條件
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未達排富標準(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適用對象
有身心失能親屬需照顧之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經濟壓力,透過調高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提供實質的稅務減免。此措施能直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的年度稅負,讓照顧者獲得更多財務支持。
實用提醒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先透過國稅局系統查調扣除額資料,若系統已載入則無需檢附證明。', '若系統未查得資料但符合資格,請自行新增列報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若有疑問可利用「國稅小幫手」或撥打0800-000-32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