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若申報符合衛福部規定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享有18萬元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此項扣除額旨在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經濟負擔,但設有排富條款,若所得稅率過高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者則不適用。 | 項目 | 內容 | | :--- | :--- | | 扣除金額 | 每人每年180,000元 | | 適用對象 | 符合衛福部規定之身心失能者 | | 排富條件 | 稅率20%以上、股利分開計算28%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

重點摘要

  •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包含稅率級距及基本所得額限制。
  • 需檢附符合衛福部規定之身心失能證明文件。

金額資訊

  • 180,000元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之身心失能者,且未達排富條款限制。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身心失能者家庭

背景說明

政府為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於所得稅法中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此措施旨在透過稅務減免,協助民眾分擔照顧失能親屬的長期開銷。

實用提醒

['請務必保留並檢附符合衛福部規定之身心失能證明文件,以備申報時查核。', '申報前請先確認自身適用稅率及基本所得額,以免因排富條款導致申報不符。', '若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