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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完整懶人包
非自願離職後怎麼領?資格、金額、申辦流程、延長撇步一次搞定
115 年(2026 年)現行規定
📅 最後更新:2026-04-24 | ✍️ 編輯:台灣公民資訊站編輯團隊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給付金額
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給付期間
45 歲以上或身障者最長 9 個月
申請期限
離職後 2 年內
但愈晚申請可領月數愈少,建議馬上辦
延長就業津貼
最長再 +6 月
參加職業訓練(政府補助課程)可再領 6 個月
就業促進津貼
每月 13,500;參加全日制訓練時適用
最低申請年資
離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
📋 快速指南
📋 申辦流程(步驟)
  • ① 收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資遣通知書)
  • ② 到公立就業服務站(或各縣市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
  • ③ 就服站在 14 天內推介工作;若未媒合成功,可申請失業給付
  • ④ 填寫失業給付申請書 + 繳交離職證明、身分證、存摺影本、近照
  • ⑤ 審核通過後,每 28 天親自回站「認定失業」一次,才繼續領
  • 📌 最快離職後 15 天就能收到第一筆給付,拖得愈晚可領月數愈少
✅ 哪些情況可以領
  • 被公司資遣(合法資遣,含裁員)
  • 合約到期,雇主不續約(勞基法 §11 情況)
  • 雇主違法,被迫辭職(例:拖欠薪資、強制調職)
  • 公司關廠、歇業
  • 育嬰留停期滿,雇主不允許復職
  • 本人獲僱用但因疾病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就業(部分情況)
❌ 哪些情況「不能」領
  • 自願辭職(最常見的誤解!自願離職=0元)
  • 因重大違規(如偷竊)被解雇(勞基法 §12 情況)
  • 已達 65 歲(超過就保年齡)
  • 正在領勞保老年給付
  • 再就業(已找到新工作,但有「再受僱獎助」可領)
  • ⚠️ 自願離職但符合法定「視為非自願」:如雇主違法才可主張
💡 延長給付的方法
  • 參加政府全日制職業訓練:給付期最長再延 6 個月(月領 60%,不須另外認定)
  • 勞動部「培力就業計畫」:以訓代賑,每月最多 13,500 元
  • 再就業獎助:給付期間找到工作後可領剩餘給付的 50% 獎勵
  • 提早就業獎助金:失業給付期限結束前就業,可一次領剩餘給付的一半
  • 喘息期間勞健保:失業中可繼續加保(勞保由就服站協助,健保 2-3 個月可掛家屬或自費加保二代健保)
📞 常用資源
  • 就業諮詢:台灣就業通 0800-777-888(免付費)
  • 全國就業中心查詢:job.taiwanjobs.gov.tw
  • 勞保局詢問:02-23961266 轉分機(勞保局)
  • 勞工局申訴:各縣市勞動局(資遣合法性若有疑義可申請調解)
  • 職訓課程搜尋:訓練入口網 train.wda.gov.tw
❓ 常見問答(5 題)
自願離職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原則上不行。自願離職視為「本人放棄就業機會」,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的給付資格。例外:若雇主有違法行為(拖欠薪資超 30 天、強制調動不合理、招募詐欺等),勞工可主張「被迫離職」並申請,但需提出證明。
失業給付一個月大概領多少?
以退保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例如退保前月薪平均投保 45,800 元(可能有基本薪資上限),可領 45,800 × 60% ≈ 27,480 元/月。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一定要每 28 天親自去就服站嗎?
是的,現在叫做「定期認定」,每 28 天必須親自到就服站報到一次,確認仍在求職中且未就業。沒有去報到那個月就不發給付。部分縣市有提供線上認定(需確認轄區就服站公告)。
找到工作後還可以領嗎?
正式受僱後就不能再領失業給付(須立刻通知就服站停止)。但有一個「提早就業獎助金」:在失業給付尚未期滿前就找到工作,可一次領取剩餘給付的 50%(最多 3 個月)。
失業期間健保怎麼辦?
辦理失業給付後,就業服務站會協助加入「失業勞保保險人」,勞保費政府補貼大部分。健保方面:失業前 3 個月可以用原公司的健保身分,之後需轉為:(1) 加入家屬(若有在職配偶)、(2) 向戶籍地健保署分區申請「自費加保」(月繳約 826 元或更多),或(3) 由就服站協助辦理公所加保。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4 篇,點開展開)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本辦法規範災區受災勞工於災後六個月內,其個人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提供傷病給付。給付標準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額度 | | :--- | :--- |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註:傷病給付期間以六

  • 災區受災勞工災後6個月內個人負擔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 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取得薪資者,可請領傷病給付
  • 傷病給付期間最長6個月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本辦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訂定,旨在規範被裁減資遣的被保險人如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相關保險給付。符合資格者,應於離職退保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若再受僱後又離職退保,仍可依原身分辦理繼續加保。繼續加保者的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的薪資為準,且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

  • 被裁減資遣者離職退保後,可在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
  • 若再受僱後又離職退保,仍可依原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繼續加保。
  • 繼續加保者的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的薪資為準,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本辦法規範遭裁減資遣之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如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重點如下: | 項目 | 說明 | | :--- | :--- | | 申請期限 | 離職退保當日起2年內 | | 投保薪資 | 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 | 辦理方式 |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若單位歇業/解散/勞資爭議/遷址不明

  • 被裁減資遣之勞工可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投保薪資維持裁減資遣當時之水準,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若原投保單位無法辦理,可透過委託團體或逕向勞保局申請。
怎樣算是「非自願離職」?有什麼「就業保險權益」要注意?

勞動部說明「非自願離職」的定義與相關就業保險權益。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離職。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若符合法定情事也屬非自願離職。定期契約勞工若屆滿離職後尋職未果,且離職前一年內定期契約合

  • 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非自願離職亦包含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
  • 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若符合法定情事也屬非自願離職。
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台灣就業通(申請查詢)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就業保險法(全文) ↗各縣市就業中心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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