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災區受災勞工於災後六個月內,其個人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提供傷病給付。給付標準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額度 | | :--- | :--- |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註:傷病給付期間以六
本辦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訂定,旨在規範被裁減資遣的被保險人如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相關保險給付。符合資格者,應於離職退保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若再受僱後又離職退保,仍可依原身分辦理繼續加保。繼續加保者的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的薪資為準,且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
本辦法規範遭裁減資遣之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如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重點如下: | 項目 | 說明 | | :--- | :--- | | 申請期限 | 離職退保當日起2年內 | | 投保薪資 | 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 | 辦理方式 |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若單位歇業/解散/勞資爭議/遷址不明
勞動部說明「非自願離職」的定義與相關就業保險權益。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離職。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若符合法定情事也屬非自願離職。定期契約勞工若屆滿離職後尋職未果,且離職前一年內定期契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