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非自願離職」的定義與相關就業保險權益。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離職。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若符合法定情事也屬非自願離職。定期契約勞工若屆滿離職後尋職未果,且離職前一年內定期契約合計滿6個月以上,也視為非自願離職。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申請。若有困難,可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重點摘要

  • 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非自願離職亦包含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
  • 即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若符合法定情事也屬非自願離職。
  • 定期契約勞工若屆滿離職後尋職未果,且離職前一年內定期契約合計滿6個月以上,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 勞工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 若有離職證明文件困難,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資格條件

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並符合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者。

適用對象

遭遇非自願離職的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