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災區受災勞工於災後六個月內,其個人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提供傷病給付。給付標準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額度 | | :--- | :--- |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註:傷病給付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勞保、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或就業保險津貼重複請領。

重點摘要

  • 災區受災勞工災後6個月內個人負擔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 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取得薪資者,可請領傷病給付
  • 傷病給付期間最長6個月
  • 需由災區所在地政府彙整名冊送勞保局辦理免繳保費
  • 請領傷病給付需檢附申請書及診斷證明

金額資訊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資格條件

符合災害防救法相關救助標準(如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或農漁業受災救助)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適用對象

災區受災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