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針對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進行規範與放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8萬元。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新令,針對特定情形(如危險建築、繼承共有、異地就業就學就醫、分居配偶自有房屋等5種情況)放寬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使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18萬元。
- 財政部新增5種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放寬租金扣除額適用範圍。
- 高所得者(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不適用此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