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是為了保障勞工在非自願離職期間的生活,申請條件如下:
1. 資格: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 給付標準: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45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9個月)。
3. 申請流程:
- 離職後離職後儘速(建議60日內),持離職證明文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若離職後儘速(建議60日內)無法推介就業,由就業服務機構轉送勞保局核發給付。
- 每月需回原機構進行失業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