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拒絕開立或無法開立離職證明文件,勞工請務必採取以下步驟維護權益:
1. 蒐集證據:準備相關具體事證,證明離職原因確實屬於非自願離職態樣。
2. 尋求協助:攜帶相關事證,直接前往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協處。
3. 申請認定:取得證明後,請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勞動部強調,離職證明書上必須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這是申請就業保險給付的關鍵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