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是指勞工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被迫離開職場。根據《就業保險法》,主要包含以下情況:
1. 雇主因素:如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2. 勞基法規定:符合勞基法第11條(如資遣)、第13條但書、第14條(如雇主違法)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
3. 定期契約:契約屆滿離職,且離職前1年內合計工作滿6個月以上,並在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仍未就業,視同非自願離職。
若符合上述條件,勞工可持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書」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