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勞工

什麼情況才算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快速解答

非自願離職是指勞工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被迫離開職場。根據《就業保險法》,主要包含以下情況:

1. 雇主因素:如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2. 勞基法規定:符合勞基法第11條(如資遣)、第13條但書、第14條(如雇主違法)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

3. 定期契約:契約屆滿離職,且離職前1年內合計工作滿6個月以上,並在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仍未就業,視同非自願離職。

若符合上述條件,勞工可持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書」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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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才能申請失業給付,簡單來說就是你不是自己想走,而是公司或客觀環境逼你離開。

非自願離職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公司倒閉、關廠、歇業或解散;二是公司資遣你,像是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情況;三是你因為公司違法或重大過失(例如勞基法第14條)而被迫離職;四是你是定期契約工,契約到期不續聘,而且離職前一年內有工作滿六個月,離職後一個月內沒找到新工作。要申請失業給付,你必須持有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書」,上面要清楚載明離職原因。

實際操作時,拿到離職證明書後,要趕快到離你家最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認定。記住,求職登記和申請失業認定必須在離職退保後的兩個月內完成,逾期就不能領取失業給付了。申請時,除了離職證明書,可能還需要身分證、存摺封面影本等,建議事先打電話或上網查詢清楚所需文件。

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離職就能領失業給付,但這是不對的。如果你是自己辭職,或是因為個人因素被公司開除,那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無法申請。另外,定期契約工的離職,必須符合「離職後一個月內未就業」的條件才算非自願離職,這點也要特別注意。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細節或申請流程,可以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網站查詢,上面有詳細的說明和相關表格。也可以直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免付費專線 0800-777-888 洽詢,或是到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現場諮詢,他們會提供最直接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