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物價與通膨,金管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自115年7月1日起,調高強制車險的理賠上限,在不增加保費的前提下,強化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 | 給付項目 | 原金額 | 新金額 (115/7/1起) | | :--- | :--- | :--- | | 死亡給付 | 200萬元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醫藥及生育費已領有保險給付,該部分金額不得列入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規定旨在落實稅賦公平,避免同一筆支出同時享有保險理賠與稅務扣除之雙重利益。民眾在申報時,應將總醫藥費支出減除已領取的保險理賠金,僅就差額部分進行申報。 | 項目 | 規定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