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醫藥及生育費已領有保險給付,該部分金額不得列入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規定旨在落實稅賦公平,避免同一筆支出同時享有保險理賠與稅務扣除之雙重利益。民眾在申報時,應將總醫藥費支出減除已領取的保險理賠金,僅就差額部分進行申報。 | 項目 | 規定說明 | | :--- | :--- | | 扣除額計算 | 醫藥費支出 - 保險給付金額 = 可列舉扣除額 | | 適用範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 | | 注意事項 | 無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給付醫療險,皆須扣除保險給付部分 |
重點摘要
-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需減除已領取的保險給付。
- 適用對象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醫療費用須支付予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
- 無論保險理賠形式為實支實付或定額給付,均須從扣除額中扣除。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該支出未獲保險給付者。
適用對象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規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適用,依所得稅法規定明確醫藥費扣除之計算方式。此措施旨在確保稅制公平,避免民眾重複享有保險理賠與稅務減免之優惠。
實用提醒
['申報前請先整理醫療收據並確認已領取的保險理賠金額。', '計算扣除額時,務必將總支出減去保險理賠金,避免因申報錯誤遭國稅局補稅。', '保留相關醫療單據與保險理賠證明文件,以備國稅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