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進用、配置、考績、陞遷、薪資及解僱等事項,不得因性別或懷孕而有差別待遇。常見的違法態樣包括:
1. 面試時詢問懷孕狀況並以此拒絕錄用。
2. 發現員工懷孕後,無故砍班或調整至無法配合的時段。
3. 以「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為由,在員工告知懷孕後隨即解僱。
若有上述行為,雇主將面臨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