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規定,幼兒園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前 1 個月」,將所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確公告給家長知悉。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收費透明,讓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能更安心。所有收費項目都必須先經過政府審核或備查通過,才能向家長收取。若園所未提前公告,或收費項目未經備查,家長可向所在地教育局(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