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3 條規定,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及金額必須具備透明度,且受到嚴格規範:
* 公告義務:幼兒園所有的收費項目與金額,都必須先經過地方政府審核或備查通過。
* 公告時間: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前 1 個月」明確公告,讓家長知悉。
* 法律效力:未經備查或未公告的項目,園所不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政府每年都會補助地方政府稽查人力,不定期到園所進行實地檢查,核對家長的繳費收據與系統資料是否一致。若發現未依規定公告或擅自收費,將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