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新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正式生效。根據規定,若您在台灣有來源所得,並已依國內法完成扣繳或申報納稅,您現在有權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請注意,這項放寬政策並非溯及既往。如果您的案件在114年4月10日當天,距離繳稅日已經超過5年,則無法適用這項10年的新規定,仍受舊法5年期限的限制。
外籍人士申請所得稅協定退稅的10年期限,是從114年4月10日開始算,但要注意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
這項新規定讓原本5年的申請期限延長到10年,只要你在台灣有賺取所得,並且已經按照台灣的稅法繳納了稅款,就可以在繳稅日算起的10年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來退稅。申請時,你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你符合所得稅協定的減免條件。
實際申請時,最關鍵的是要確認你的繳稅日期。如果你的繳稅日是在114年4月10日之前,而且距離繳稅日已經超過5年,那麼就算新規定上路,你還是只能適用舊法的5年期限。所以,務必仔細核對你的繳稅證明,確認是否還在10年內。準備文件時,除了身分證明,還要有所得來源證明、已繳納稅款的證明,以及證明你符合所得稅協定減免資格的相關文件,例如居住地證明等。
很多人會誤以為新規定是「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過去超過5年但未滿10年的案件都可以重新申請。但實際上,這項放寬政策是從114年4月10日才開始生效,當天還在5年期限內的案件,才能適用新的10年期限。如果你的案件在114年4月10日當天,距離繳稅日已經超過5年,就無法適用這項10年的新規定。
如果你想申請所得稅協定退稅,可以向你繳納稅款的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如有疑問,可以撥打財政部國稅局的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是到財政部國稅局的官方網站查詢相關資訊和下載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