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新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正式生效。根據規定,若您在台灣有來源所得,並已依國內法完成扣繳或申報納稅,您現在有權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請注意,這項放寬政策並非溯及既往。如果您的案件在114年4月10日當天,距離繳稅日已經超過5年,則無法適用這項10年的新規定,仍受舊法5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