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定網紅平台分潤收入的所得稅課徵方式。規範適用於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其平台分潤收入(如廣告、訂閱、直播打賞等)屬執行業務收入。若交易涉及我國,可依簡易方式或證明文件認定我國來源所得。境內居住者需將我國來源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非我國來源所得則列入基本所得額。為輔導初期,網紅於115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

重點摘要

  • 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規範適用於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
  • 網紅平台分潤收入(廣告、訂閱、直播打賞等)屬執行業務收入。
  • 交易涉及我國者,可依簡易方式或證明文件認定我國來源所得。
  • 境內居住者需將我國來源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非我國來源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
  • 115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僅加計利息。

資格條件

個人網紅(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適用對象

網紅、內容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