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所得稅協定新約已於114年1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新約依據OECD及UN稅約範本修正,提供更合宜之減免稅待遇。主要更新內容如下: | 項目 | 主要變更重點 | | :--- | :--- | | 股利/利息/權利金 | 股利上限10%、利息上限10%、權利金上限10% | | 雙重課稅消除 | 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機制設有3年落日條款(僅適用116-118年度) | | 常設機構 | 修訂工程PE期間為9個月,增訂服務PE期間為183天 | | 海空運輸 | 海、空運利潤及相關利息免稅 |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過渡期間規定,適時調整因應。
重點摘要
- 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於114年1月13日生效,116年1月1日起適用。
- 新約提供股利、利息、權利金上限稅率均為10%之優惠。
- 雙重課稅消除機制中,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設有3年落日條款(116至118年度)。
- 增訂符合規定之集合投資工具(CIV)適用資格。
- 修訂常設機構(PE)認定標準,並新增服務PE規定。
資格條件
適用於與新加坡有經貿往來之個人及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與新加坡有經貿往來之企業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