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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族稅務與勞工權益指南
接案收入怎麼報稅?要繳健保補充保費嗎?能算「員工」嗎?
115 年(2026 年)所得稅法
📅 最後更新:2026-09-25 | ✍️ 編輯:站長 maru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承攬收入扣繳率
10%
公司給付執行業務所得,預扣 10% 稅款
健保補充保費
超過 22,000 元單筆
單筆給付超過 22,000 元才扣補充保費 2.11%
年度費用扣除
收入 30%
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扣除率,最低 30%(實際費用更高可列舉)
稅務申報
每年 5 月
隔年 5 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包含接案所得
勞健保
需自行投保
非受僱狀態需加入職業工會,自行繳勞健保
發票開立
年收入 20 萬起
每月均有業務收入且年超 20 萬,可能需辦理登記
📋 快速指南
💰 接案收入的稅務處理
  • 所得類型:承攬工作屬「執行業務所得」(代碼 9A 或 9B)
  • 扣繳:委託方(公司)給付超過 5,000 元時,通常會預扣 10% 稅款
  • 費用扣除:申報所得稅時,可扣除 30% 費用(無需單據),或以實際費用列舉(需憑證)
  • 申報:每年 5 月綜所稅時,將全年接案所得納入申報
  • 未收到扣繳憑單?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自己的所得資料
  • 📌 接案所得 = 收到的費用 − 扣繳稅款(由委託方代扣);扣繳稅款可於申報時退還或補繳
🏥 健保補充保費
  • 觸發條件:單筆薪資或執行業務報酬超過 22,000 元
  • 費率:2.11%,由給付方(公司)代扣
  • 舉例:接案收到 50,000 元 → 補充保費 = 50,000 × 2.11% = 1,055 元(由委託方扣)
  • 不觸發的情況:單筆 22,000 元以下,不扣補充保費
  • 年度上下限:單筆上限以 1,000 萬元計算(超過不再扣)
  • ⚠️ 補充保費由委託方代扣,收到款項時已自動扣除,不需自己再繳
🛡️ 接案族的勞健保
  • 非受僱狀態:加入職業工會,同時投保勞保和健保
  • 工會費:通常入會費 500 元,年費 1,000 元左右
  • 勞保費:以最低投保薪資 26,400 元計,約每月 2,200 元(全額自付)
  • 健保費:每月約 826 元(公所健保),工會健保費用相近
  • 勞退:接案族無法強制提撥勞退,但可自願提撥到個人帳戶
  • 投保優點:工會勞保可累積年資,日後領退休金更有保障
⚖️ 受僱 vs. 承攬:勞動關係認定
  • 公司用「承攬合約」規避勞基法,是常見爭議
  • 法院認定依「實質勞動關係」而非合約名稱
  • 偏向「受僱」的指標:固定上下班、公司提供設備/場所、有人事管理
  • 偏向「承攬」的指標:自帶工具、可同時接多家公司、工作方式完全自主
  • 若被認定為「受僱」:雇主需補繳勞健保、退休金,並給付合法工資
  • 📌 如果你事實上像員工一樣工作,可向勞動局申請認定勞動關係
❓ 常見問答(4 題)
接案收入每年都要申報嗎?金額很小也要嗎?
是的,所有收入原則上都應申報。但若全年總所得在免稅額和扣除額範圍內(個人免稅額 9.2 萬 + 標準扣除額 12.4 萬 + 薪資扣除額 20.7 萬),實際不需繳稅。接案所得會在委託方的扣繳申報中被記錄,財稅系統會抓到,漏報有補稅和罰款風險。
公司說用承攬合約就不需要提供勞保,這樣對嗎?
若你的工作實質上符合「受僱」特徵(固定時間、公司管理、非獨立作業),雇主不能僅以「承攬合約」規避勞保義務。可向勞動局申請認定勞動關係,一旦認定為受僱,雇主需補繳勞健保、退休金,可能還需給付資遣費(若已終止合作)。
一個案子收 3 萬元,健保補充保費要自己付嗎?
不需要自己付。補充保費由委託方(給你錢的公司)代扣,3 萬元的補充保費 = 30,000 × 2.11% = 633 元,已由對方扣除後匯給你。你實際收到的是 3 萬元扣掉補充保費後的金額。唯一例外是租金、利息等自行申報的所得,需自行計算和申報補充保費。
接案族有辦法存退休金嗎?
有,但保障不如受僱員工。選項:①加入職業工會勞保,累積年資後可領勞保退休金(但只有勞保,沒有雇主提撥的勞退 6%)②自願提繳:可自行提撥到勞退個人帳戶,提撥金額可從當年度所得中扣除(節稅)③私人投資(ETF、保險年金等)補充退休準備。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7 篇,點開展開)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於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放寬金融機構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的免罰要件,並提供明確合宜的裁罰金額,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的遵循度。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減免處罰標準: * 將「短漏報」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並增

  • 放寬金融機構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的免罰要件。
  • 提供明確且合宜的裁罰金額。
  • 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中區國稅局表揚115年績優營業人暨績優稅務志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17)日上午10時隆重舉辦「115年度績優營業人暨績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辦115年度績優營業人及績優稅務志工表揚,轄區逾30.5萬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中,僅83家企業獲選,獲獎率約萬分之2.7。獲獎企業須於核定前2年無短漏開發票、逾期申報、重大違章或欠稅等紀錄,且不得有具指標性的環保、勞工或食安違法案件。獲獎企業自核定日起3年可享國稅局專屬獎勵措施,政

  • 中區國稅局轄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約30萬5千餘家,本年度共有83家企業獲獎。
  • 獲獎企業分為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62家,以及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21家。
  • 評選重點包括無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無逾期申報銷售額、無重大違章或欠稅紀錄,以及未遭停止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施展魔法 攜手稅務夥伴 點亮誠信 拒私菸反詐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9月11日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預定於2026年9月11日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舉辦誠信、反詐騙及防制私劣菸品宣導活動,邀請會計師、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企業與績優營業人代表參與。活動以魔術與藝文表演轉化嚴肅的廉政、稅務與反詐議題,並設置菸品課稅、私劣菸酒檢舉資訊專區及有獎徵答。此活動有助提升民眾辨識詐騙與非法菸品

  • 活動時間為民國115年9月11日,即2026年9月11日,地點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
  • 宣導主題涵蓋企業誠信治理、專業倫理、反詐騙、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及拒絕私劣菸品。
  • 透過魔術、藝文表演及有獎徵答,將廉政與稅務法令遵循觀念融入日常情境。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推動執行業務者(如補習班、幼兒園、養護所等)報稅數位化。業者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透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直接上傳收支報告表及附件,無需再檢送紙本文件。此舉能大幅簡化報稅流程,提升申報效率。 | 項目 | 說明 | | :--- | :--- | | 適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收支報告表。
  • 需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報稅密碼。
  • 電子申報後,個人綜所稅申報時免再檢附紙本收支報告表。
收到「稅務退稅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慎防假退稅真詐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常利用退稅期間或補件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詐騙集團常趁退稅期間或以補件為由,透過簡訊、通訊軟體及電子郵件冒充國稅局,誘導民眾點擊連結並在偽造網站輸入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資料。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傳送夾帶網址的通知;政府機關官方網站網址應以「.gov.tw」結尾。民眾收到可疑訊息應不點擊、不急信,自行搜尋國稅局官

  • 詐騙集團會偽冒國稅局發送退稅通知或補件訊息,誘使民眾進入假網站。
  • 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附有連結網址的通知。
  • 政府機關正確官方網址結尾為「.gov.tw」,應警覺 .vip、.com、.cc 等變造網址。
115/09/02收到「稅務退稅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慎防假退稅真詐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詐騙集團常趁退稅期間或以補件為由,透過偽冒國稅局的簡訊、通訊軟體訊息及電子郵件,誘導民眾點擊連結並進入假冒政府網站,藉此騙取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資料。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寄送夾帶連結的網址;政府官方網站網址應以「.gov.tw」結尾。民眾應不點擊可疑連結、自行搜尋國稅局

  • 詐騙集團會假借退稅通知或要求補件名義,發送含連結的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訊息。
  • 偽造網站會要求輸入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個人與金融資料,屬典型釣魚詐騙。
  • 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附有網址連結的通知。
財政部令: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

財政部公告整理房屋稅及契稅相關釋示函令的適用範圍。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未收錄、且於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的函令,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援引;但已收錄於彙編、且由臺灣省政府及其前財稅機關發布的函令,仍可繼續適用。此舉可統一稅務解釋依據、降低引用過時函令

  • 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的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如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原則上自116年1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 未收錄函令如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不受前述停止援引規定限制。
  • 已收錄於115年版彙編、且由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或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的釋示函令,仍可繼續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財政部執行業務所得 ↗健保署補充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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