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逾期2年催收未果,呆帳損失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列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對逾期2年且催收未果的債權,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或「人已亡故」退回的存證函,或具法院訴追等催收證明,可認列呆帳損失;其中,以「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在實際退回年度列報,不是寄發年度。此規定影響企業所得稅申報與費用認列時點,若提前列報可能遭剔除並補稅。案例中,公司將1
- 逾期2年的債權,經催收仍無法收回本金或利息者,可依規定認列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
- 可作為催收證明的文件包括已送達存證函、因拒收或債務人死亡退回的存證函,以及向法院訴追的證明。
- 若存證函寄發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應以郵政事業實際退回存證函的年度列報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