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電子業,財政部已於近期修訂了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明確規定自「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請注意:
- 若您正在辦理 114 年度(含以後年度)的營所稅申報,請務必採用本次修訂後的最新標準。
- 若您申報的是 113 年度或更早之前的案件,則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標準。
- 切勿混用不同年度的標準,以免因計算基準不符,導致申報資料被認定為「超耗」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