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企業

雇主需要為員工提供哪些基本的安全衛生訓練?多久要辦一次?

A. 解答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應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新進員工應於到職3日內接受至少3小時的「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於在職勞工,則應依其工作性質,每年至少接受6小時的「在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定高風險作業(如:有機溶劑、粉塵作業)則有更嚴格的訓練時數要求。訓練內容應涵蓋該工作場所之主要危險、預防措施、緊急應變等。未依規定辦理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適用2025/20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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