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相關的免稅優惠說明已刪除。因此,在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中,已移除關於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的相關說明。請企業與機關團體在申報時,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處理相關收入,不再適用該特別條例的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