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7 條之 1 修正,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後,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的年度。國稅局已更新申報書第 0 頁及租稅減免附冊(A3、A4、A8、A16 頁)的欄位。請投資人確認符合專案投資或持股期限後,於申報書中正確填寫相關減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