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給納稅義務人的「補救機會」。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若您發現自己過去的報稅資料有誤(如短報執行業務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罰鍰。您僅需負擔補繳的稅款以及按日加計的利息。一旦進入調查程序,就無法適用此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