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給予納稅人「自新」的機會。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若納稅人發現自己有漏稅情形(例如免稅車輛轉讓後未補稅),只要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就可以:
1. 免除罰鍰(免予處罰)。
2. 僅需加計利息(按日計算)。
這對於不小心遺漏稅務申報的車主來說,是減輕處罰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