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進而節省稅金。
**適用條件如下:**
1. **投資項目:** 必須是為了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2. **金額門檻:** 實際支出金額合計必須達到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3. **時間限制:** 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 3 年內」完成投資。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這筆投資支出就能從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中扣除,減少需要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