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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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債權人追討債務的期限是多久?

A. 解答

公司解散後,清算人應於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日起 15 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並應於公司解散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清算。在此期間,清算人應公告催告債權人,並限期(通常為 3 個月)申報債權。若債權人未在此期限內申報,原則上視為拋棄其權利,但若債權人能證明其未受通知且非因過失而不知有此公告者,仍可主張其權利。資訊適用年度:20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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