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免稅車輛轉讓後未依規定補稅,將面臨補稅及罰款風險。但若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建議持有免稅車輛的單位或個人:
1. 自行檢視車輛使用狀態,確認是否仍符合免稅用途。
2. 若已轉讓或移作他用,請儘速主動申報。
3. 若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