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以物易物(交換)行為時,銷售額的認定方式如下:
1. 比較「換出」與「換入」貨物或勞務的市場時價。
2. 採取「從高認定」原則,即兩者價格取較高者作為開立發票的金額。
3. 所謂「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的市場價格。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以市價80萬的機器換取乙公司市價70萬的廣告服務,雙方皆應以80萬元開立發票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