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特種車輛(如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若免徵貨物稅後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補繳貨物稅。例如,消防局拍賣逾使用年限的救護車,若車輛殘值為1,400,000元,應補徵25%的貨物稅,即350,000元。若車主未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
重點摘要
- 免徵貨物稅的特種車輛,如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等,若轉讓或移作他用,不再符合免稅規定。
- 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 補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 若未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
金額資訊
- 車輛殘值:新臺幣1,400,000元
- 應補徵貨物稅額:新臺幣350,000元
資格條件
持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等)者。
適用對象
持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的車主。